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术语解释)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军人身份证件
江夏区妇幼保健院(婚检孕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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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7:30, 周六: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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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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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请联系湖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027-8758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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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汇办APP 湖北政务服务网(婚姻登记网上预约)链接: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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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军人身份证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能否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双方为内地居民,出具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咨询电话:027-81819015
咨询地址:暗香直播 文化大道35号婚姻登记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工作条例》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链接:链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