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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26年鳜鱼苗种繁育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6-07-29 15:20   文章来源: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有效分散鳜鱼苗种繁育生产经营风险,促进鳜鱼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鳜鱼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发挥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作用,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投保意愿,由承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经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保障鳜鱼苗种繁育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助力我区鳜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期限及范围

本方案自20268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一年,实施范围为全区符合条件的鳜鱼苗种繁育生产经营主体。

三、承保机构

江夏区2026年鳜鱼苗种繁育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公司,该机构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四、实施内容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鳜鱼苗种,可作为2026年鳜鱼苗种繁育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育苗场场址位于《江夏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划定的非禁养区范围内,选址合规,土地权属明晰稳定,无违法违规用地情况;

2.育苗场内部布局、生产环境符合生产需求,按水产生产规范落实免疫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免疫记录,管理制度健全;

3.育苗池卫生达标,能保障苗种饲养质量,供排水设施完善,配备增氧、备用供电等设施设备,具备有效应对常规繁育风险的能力;

4.鳜鱼苗种规格、繁育密度符合企业繁育技术标准,亲本来源安全规范;

5.投保时鳜鱼苗种群体体色正常、规格统一、无伤残,经实验室抽检未携带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病病原体,营养状况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二)参保对象

在江夏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鳜鱼苗种繁育且持有有效期内《湖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合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鳜鱼苗种流失或死亡,且连续24小时内单个培育池损失率达到4%(含)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灾害: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等极端天气;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疾病疫病风险:因感染病毒、细菌、真菌、单细胞或多细胞等病原体导致保险苗种染病死亡。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

1.基础保险金额:8000/万尾;

2.保额确定方式:每万尾保险金额参照相关官方网站公示价格,结合本地市场行情及苗种生产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3.保额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元)=每万尾保险金额(元/万尾)×保险数量(万尾);

保险数量(万尾)=单位标准繁育密度(万尾/立方米)×繁育体积(立方米);

单位标准繁育密度参考保险苗种布卵数量、不同阶段理论成活率及现场量杯抽样测得确定,一般为0.5-1万尾/立方米,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4.保险费率:7%

(五)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根据投保方式不同,保险责任期间划分如下:

1.分批投保:保险责任期间自投保之日起至苗种出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个月,具体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入保险单;

2.按年计划饲养量投保:保险责任期间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一致(1年),一年繁育次数不超过6次,具体繁育次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苗种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调离保险单载明的繁育地点的,对应部分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观察期

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7日(含当日)为保险苗种的疫病观察期。保险苗种在观察期内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疫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赔偿处理

保险期间内,保险苗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连续24小时内单个培育池损失率达到4%(含)以上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每万尾保险金额(元/万尾)×损失数量(万尾)×对应发育阶段赔付比例

1.损失数量(万尾)=单个培育池损失率×培育体积(立方米),单个培育池损失率通过现场量杯抽样测得或其他行业标准测量方式获得;

2.发育阶段赔付比例按照苗种生长规格分档确定,具体如下:

发育阶段赔付比例

发育阶段

规格标准

赔付比例(%)

第一阶段

公分苗(1cm≤体长≤2cm

20

第二阶段

寸片(2cm<体长≤3cm

50

第三阶段

大规格苗(体长>3cm

100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保费预算

江夏区2026年鳜鱼苗种繁育保险总保费预计224万元,保费分担比例为:生产经营主体承担30%,即67.2万元;区级财政补贴70%,即156.8万元。最终以生产经营主体实际参保数量据实补贴。

(二)资金管理

1.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补贴资金严格控制在年度批复的预算额度之内。

2.承保机构对承保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经参保对象所属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审计)后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及时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江夏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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