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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复〔2026〕104号

发布日期:2026-04-29 16:4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2026〕104号-决定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暗香直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湖北省暗香直播 纸坊街北华街35号。

第三人:武汉某农牧有限公司

曹某不服暗香直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向暗香直播 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日通知武汉某农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并依法认定工伤。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知道一年的申请期限,脚伤一直没有好,年前才手术取出固定物,脚现在也没有康复,不能工作,严重影响生活。社保及脚伤均为真实。法律有可以延迟办理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暗香直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6年1月18日,曹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其于2024年11月11日消毒药品时受伤。经审查,曹某于2024年11月11日受伤,当晚去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膝关节损伤,髌骨骨折,收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申请人受伤后,其所在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申请人直至2026年1月18日才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已经明显超过了1年的申请时限。依据《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一)超出工伤认定受理时限的; ……”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所称理由不能构成超期申请的正当理由

申请人复议时称其脚伤一直未好,不知道一年的申请时限,且法律规定有延迟办理的情形,主张应予受理。对此,被申请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 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法定延误情形。其对申请时限的不知情、伤情持续等个人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扣除或中止申请时限的情形。因此,其主张不能作为超期申请的正当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任何答复资料。

经审理查明:

2026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就医资料、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受伤于2024年11月11日。”2026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放射诊断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武汉某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提供的武汉某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门诊病历暗香直播-精华暗香直播资源库》《出院记录》《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一)超出工伤认定受理时限的;”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就医资料可知,申请人受伤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受伤后,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已超出伤害发生之日1年,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延误情形,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受理时限,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暗香直播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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