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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复〔2026〕86号

发布日期:2026-04-27 16:4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2026〕86号-决定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暗香直播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暗香直播 纸坊街沙羡街40号。

王某不服暗香直播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向暗香直播 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2月3日在某电商平台店铺“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白桦树面霜3件,收货后发现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生产厂家、地址、合格证及执行标准,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所禁止销售、不具备基本标识要求的产品。申请人于2026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订单截图、产品实物照片、店铺信息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9日答复申请人,称该店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移送平台所在地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职责履行不当,严重损害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举报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将“经营主体下落不明”等同于“无法调查”并直接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规避法定查处职责。“不予立案”与“终止调解”适用对象不同,被申请人混淆了两者法律性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作为本案不予立案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将案件“移送平台所在地”不能替代本机关的立案查处义务。

被申请人对“三无产品”的举报事实未作实体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举报时已提供初步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未对产品本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认定。

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存在瑕疵,侵害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9日8时41分通过电话81710026拨打您的电话,您均未接听”,但申请人自2026年2月3日起持续关注举报进展,从未收到该号码来电记录,不排除被申请人拨号记录不实或通话系统故障的可能。即便确有拨打未接通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仅通过电话尝试联系,未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实质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产品为直接接触皮肤的化妆品,无任何中文标识、无生产许可、无执行标准,其安全性完全无法保障,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及市场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经营主体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恰恰是监管缺位的结果,而非放弃立案调查的合法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举报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电商店铺“某商贸”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要求查实违法行为。

在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之前,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进行过调查处理,具体情况为:2025年7月11日,因通过注册信息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依法决定将被举报人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025年7月14日,接到举报反映被举报人网络店铺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立案调查。2025年7月16日,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无法开展调查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中止案件调查。2025年9月22日,为确定被举报人下落,被申请人向某电商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相关线索,请求协助调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该市场监管部门复函称被举报人在规定期限未提交实际经营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杭州某电商广告有限公司暂停被举报人平台服务。

2026年2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到当事人登记住所核查,该地址房屋所有人称从未将房屋租赁给被举报人,也未听说过被举报人在附近经营。因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因通过注册信息等多种方式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6年2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二、针对申请人的异议和理由,被申请人说明如下: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存在错误情况。经查,在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之前,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进行过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前所述。2026年2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到当事人登记住所核查,仍旧无法找到被举报人。因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在电话回复申请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未就前期立案以及中止调查原因进行详细说明,造成申请人误解。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举报线索进行实体认定的情况。被申请人前期通过注册信息、线索移送协助调查等多种途径均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确定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进而无法进行实体认定等调查工作,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合法合规。

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处理结果的情况。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6年2月9日8:41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具体处理结果,有通话记录及录音为证。申请人反馈未收到电话致电,以及“拨打未接通的事实”等情况显然与事实不符。上述处理过程合规合法,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侵犯自身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举报之前已对被举报人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立案查处,因通过注册信息、线索移送协助调查等多种途径均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确定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2026年2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到当事人登记住所核查,仍旧无法找到被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

2026年2月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6年2月3日在某电商平台,营业执照名为“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的店铺内购买了三瓶白桦树面霜,共计消费38.61元,收到货后发现商家存在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标识、没有生产厂家地址、没有合格证和执行标准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8日前往案涉公司的登记住所地暗香直播 纸坊街某大道XXX号附X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地址实际经营商户为暗香直播 某实木家具城,现场未发现案涉公司工作人员。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7月11日,案涉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7月15日,案涉公司因涉及虚假宣传被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因未在商家注册登记地址发现其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拨打注册登记电话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遂中止案件调查。9月22日,被申请人向杭州某电商广告有限公司发函,要求督促案涉公司更新店铺信息并回告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10月9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暗香直播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复函》,回复称杭州某电商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6日对案涉商家采取暂停平台服务的措施,直至该会员更新地址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案涉产品购买详情截图、案涉产品照片;

2.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2026年2月8日)、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现场调查照片、营业执照、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立案审批表(2025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关于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告知函、关于暗香直播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复函、关于(杭滨)市管网监协字〔2025〕XXXXXXX号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月8日对某商贸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址暗香直播 纸坊街某大道XXX号附X进行执法检查,并于同日决定不予立案,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内容是否合法。本案中,被举报商家于2025年7月因涉嫌虚假宣传已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立案调查,亦向被举报商家店铺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请求协助调查案涉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址。2026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月8日再次对被举报商家登记住所地址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因被举报商家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且无法有效联系,导致现场检查无法实施,必要证据难以收集,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暗香直播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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