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香直播-精华暗香直播资源库

夏政复〔2026〕61号

发布日期:2026-04-03 17:2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2026〕61号-决定

申请人:樊某

被申请人:暗香直播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暗香直播 纸坊街沙羡街40号。

樊某不服暗香直播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向暗香直播 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油炸糯米鸡,该产品配料表中标识的豆腐干未展开原始配料,该产品标识不符合GB 7718的相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GB 7718为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豆腐干是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合配料,也并不属于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合配料的等效名称,豆腐干应当在配料表中展开原始配料。涉案产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范畴,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调查责任,未对涉案食品中涉及的豆腐干来源、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甄别。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未依法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的具体情况,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25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其买到被举报人生产的油炸糯米鸡,这款产品配料表中标识的豆腐干属于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合配料,也并不属于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合配料的等效名称。所以应当展开原始配料,该产品标识不符合GB 7718的相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71条规定,所以不合格。诉求:依法赔偿,请部门介入调解。依法查处并回复,给予举报奖励。

经查,被举报人为食品生产企业,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1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494-2009《豆腐干》已规定“豆腐干”的术语和定义,故“豆腐干”是国家标准中已规定的名称,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未发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1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就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回复。

被申请人对该案件举报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无不当之处。

二、针对申请人的异议和理由,被申请人说明如下: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限期责令重新处理该举报的复议请求,说明如下:

被举报人所生产的糯米鸡包装标签中配料表标识“豆腐干”,该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494-2009《豆腐干》中已有规定,其使用该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因此,所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异议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湖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炸糯米鸡”配料表中“豆腐干”未展开原始配料,该标注不符合GB 7718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诉求:依法赔偿,调解,依法查处并回复,给予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显示,案涉产品配料表标注:“糯米、小麦粉、大豆油、豆腐干、酱油、食用盐、辣椒、小葱”。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12月5日,因案件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将办案期限延长十五日。此外,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生产的糯米鸡中,5斤豆腐干生产120斤成品。特此说明!”

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订单截图、商品实物图、产品标签图;

2.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产品标签图、《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5年11月20日进行现场核查。2025年12月5日,因案件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将办案期限延长十五日。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条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豆腐干”有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3494-2009《豆腐干》,而根据被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5斤豆腐干生产120斤成品”可知,案涉产品“豆腐干”添加量小于25%。故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未展开标注“豆腐干”的原始配料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暗香直播

2026年4月3日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